境外公司設立 可分4大類
境外公司在台灣已經發展了20年,但多數人僅知道英屬維京群島及 開曼群島等較知名的境外公司設立地點,甚至誤以開曼群島為境外公 司的代名詞,殊不知截至目前為止,全球已經有超過70個國家或地區 提供相關類似的公司設立服務,總設立數也已超過100萬家。
境外公司設立詳細歸納可以分成以下四種類型: 一、一般類型:最廣為大家熟知與運用的,非英屬維京群島(Bri tish Virgin Islands)與薩摩亞(Samoa)莫屬。這類型的公司因為 設立程序簡單、費用低廉,再加上一般跨國投資者想要達到的目的, 如海外投資控股、多角貿易、持有不動產或股票、債券乃至於專利權 等,都可以獲得滿足,故使用者最多,有將近90%的境外公司是屬於 此類型的公司。
二、租稅協定:在過去,擁有租稅協定的公司一向都只受到上市、 上櫃公司的喜愛,原因是這類型的公司不管是在設立條件,或是在運 用上,都有諸多的限制,再加上設立費用高昂,而且台商主要投資地 點中國又不對稅後盈餘課稅,故過往台商使用的比率極低。但是在中 國通過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之後,各項稅賦成本突增,不管是要減免 源泉扣繳稅(Withholding Tax),或是要降低權利金稅,都可以利 用這類公司進行。可運用這類優勢的國家主要有新加坡和香港。
三、海外上市:在公司經營到一定規模之後,都需要有公眾的資金 入股以便企業能夠以便宜的資金加快發展的腳步,尤其是在國際化之 後,雙上市或多上市(以本身公司的股票或是以子公司的股票到國外 掛牌皆屬之)便成為現今企業籌資的新主流,較有名的例子如奇景光 電、鴻海以及中租迪和以開曼(Cayman)公司分別到美國、香港和新 加坡掛牌,都是企業資源活水化的優良案例,可以提供此類優勢的國 家有開曼(Cayman)和百慕達(Bermuda)。
四、特殊目的:有些國家或地區因為具有特殊的條件,可以說是策 略性的境外公司設立地點,如香港、美國德拉瓦(Delaware)等,運 用這類優勢的公司當以台灣的富邦集團最有名,該集團併購香港的港 基銀行,藉由香港與中國所簽訂的「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 關係的安排」(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,CEPA )以取得進入中國設立銀行分行據點並快速搶下中國及香港市占率。
另外,則有一些公司會利用美商的名義加持自己的品牌,凡此種種 皆是屬於特殊目的所進行的規劃。(本文作者為文商智商務諮詢有限 公司董事總經理劉德欽)
( 2010/06/28 09:00 時報資訊 )
工商時報 台北訊
- Jul 16 Fri 2010 00:47
境外公司設立 可分4大類
close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
發表留言